《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九届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23年11月1日起,我区8个镇(街道)开始以其名义行使第二批市政府公告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86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公告》已经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就299项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事项依法授权。2021年1月,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我区8个镇(街道)自2021年4月1日起,以自己名义行使第一批下放的299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司法局积极谋划,加强统筹协调,多措并举推动乡镇街道构建起权责统一、规范高效、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我市开展第二批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事项的相关梳理和下放工作。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10日公布《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第二批)的公告》(清府函〔2023〕246号),将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生活垃圾管理、文化市场、物业管理等方面共86项行政处罚权调整由各镇(街道)以其名义实施。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第二批)的公告》的规定:“第二批调整的镇街行政执法职权具体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我区各镇(街道)开始行使第二批下放事项的时间由区政府公告确定。
二、起草过程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第二批)的公告》的规定:“第二批调整的镇街行政执法职权具体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区司法局草拟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代拟稿)》,书面征求各镇(街道)及下放事项单位意见后,经8月25日召开的九届第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终形成《公告》。
三、主要内容
1.清城区8个镇(街道)自2023年11月1日开始以其名义行使第二批市政府公告调整由乡镇街道实施的86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前已立案的由原执行部门继续办理,此后立案的由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道)办理。
2.相关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道)实施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支持推进改革工作,每年对镇(街道)执法人员举行至少一次的执法业务培训。
3.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各镇(街道)行使综合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调配和充实专业执法人员,确保综合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4.各镇(街道)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应用清远市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执法,以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5.各镇(街道)应当进一步规范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职责定位,优化组织架构,完善运作机制,健全制度建设,提升指挥协调效能。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在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镇(街道)党(工)委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充分依托委员会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各类工作的统筹领导和指挥协调。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道)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